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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特殊教育中专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发布时间: 2021-07-28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安徽省特殊教育中专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19]25号)和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 104号),现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职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国家奖学金评议委员会。学校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团委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资助中心工作人员为成员,全面指导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评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中心。

第四条 学校评议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和相关材料的上报工作。

第五条 各班级成立评议工作小组,由班主任、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具体负责本班级国家奖学金候选人的民主评议和推荐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六条 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七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第八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二)成绩表现等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一专业前5% (含5%)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一专业排名未进入5%,但达到前30%(含30%)且在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同时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由学校审核后加盖学校公章。学习成绩排名未进30%的,不具有申请资格。

“表现特别突出”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等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职业技能竞赛或专业技能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世界技能大赛取得优胜奖以上和入围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队及国际性职业技能竞赛获前8名,在中国技能大赛等全国性或省级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优秀名次(一类职业技能大赛前20名、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前15名)。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专业技能竞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省级选拔赛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3.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4.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体育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的主力队员。

5.在重要艺术展演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非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或同等水平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奖励;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或同等水平全国性及国际性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奖励,以上展演(比赛)省级遴选获得二等奖及以上或前二名奖励。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6.获省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杰出青年、五四奖章等个人表彰或荣誉称号。

7.参加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文明风采优秀作品展示展演的个人或集体项目主要创作人员。

8.在创业等其他方面有优异表现的。

 

第四章  评审程序与要求

第九条 个人申请。符合国家奖学金评审条件的学生向班主任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条 各班级初审与推荐。各班级评议小组按照本办法要求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推荐国家奖学金候选人1人,指导候选人完成《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填写,报送学校评议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学校评议委员会办公室复核。对各班级国家奖学金候选人资格和初审程序进行复核。

第十二条 学校国家奖学金评议委员会评审。就国家奖学金候选人进行无记名的差额推荐,将推荐报送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天。

第十三条 学校审议与批准。将公示后的评选结果上报校领导,由学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将学生申报材料上报省教育厅核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经批准已经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其获奖资格,追回所发的奖学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