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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特殊教育中专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21-07-28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安徽省特殊教育中专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制度,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安徽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教〔2019〕2号),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确定合理标准,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由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班级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班、团干部和学生代表为成员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班级认定评议小组须经民主推荐产生且并具有广泛性,人数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等级分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

(一)特困难学生: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

(二)困难学生:人均家庭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低保户或者重点优抚对象的;家庭经济困难且严重残疾或患有重病的学生;无经济来源的孤儿或烈士子女。

(三)一般困难学生:家庭主要成员有一定劳动能力,有少量经济来源,但所能筹集的资金,仍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学校每学年9-10月份对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展等级认定工作。

第八条  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填写《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九条  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认定标准,对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民主评议,初步确定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等级。

第十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对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进行审核,最终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名单及困难等级,并通过适当方式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公示无异议后,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名单和等级汇总,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班级应当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要对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和学习状况进行跟踪,不定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抽查一定比例的学生。发现弄虚作假现象,即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资助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