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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特殊教育中专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18-11-01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安徽省特殊教育中专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根据《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文件精神,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募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确定合理标准,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由学生资助管理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班级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班、团干部和学生代表为成员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班级认定评议小组须经民主推荐产生且并具有广泛性,人数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等级分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特殊困难:

(一)无经济来源的孤儿或烈士子女;

(二)家庭经济困难且严重残疾或患有重病的学生;

(三)家庭经济困难,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或有一方为危重病人,医疗费开支数额巨大的;

(四)人均家庭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低保户或者重点优抚对象的;

(五)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致使财产严重损失的;

(六)其它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学校每学年9-10月份对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展等级认定工作。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校后,需向班主任提交个人申请。

第十条  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认定标准,对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民主评议,初步确定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等级。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办公室对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进行审核,最终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名单及困难等级,并通过适当方式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公示无异议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名单和等级汇总,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

第十三条 师生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可向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提出质疑,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班级应当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要对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和学习状况进行跟踪,不定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抽查一定比例的学生。发现弄虚作假现象,即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