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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特殊教育中专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8-11-01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安徽省特殊教育中专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精准扶贫政策,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的意见》(皖政〔2007〕74号)、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36号)和《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35号)等精神,结合我校学生资助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助原则及实施范围

第二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集体决定的原则,提高资助工作的透明度。

第三条  本办法的实施范围为符合国家及学校规定条件的在籍全日制学生。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校资助工作;设立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设两名资助专员,分AB岗,归口学生科管理,负责做好学生资助工作。

第五条  各班级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班主任任组长,班长、副班长为成员。

第四章 资助管理

第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全校资助政策的宣传、资助工作的管理、实施等工作,具体包括:制订全校资助工作年度计划、分配各类资助经费及资助指标、审核各类资助结果、组织工作培训、洽谈捐助项目等。

第七条 班级要依照学校各项资助政策和工作要求,制定工作计划,做好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教育管理、受奖助学生的评选推荐及资助效果的跟踪调查等工作。

第八条  财务室负责学校各类资助资金的管理、审核、发放等工作。

第五章 资金来源

第九条  学校资助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国家及省拨专项资助资金;

(二)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5%的专项资助经费;

(三)社会团体、企业及个人捐助。

第六章 资助措施

第十条 学校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并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给予学生以下资助,具体申请依据相关评选办法执行。

(一)国家助学金;

(二)校内助学金;

(三)校内奖学金;

(四)“通向明天——交通银行”助学金;

(五)社会资助金;

(六)临时困难补助。

第七章  执行与监督

第十一条 各部门、各班级须依据相关政策认真开展学生资助工作。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与班级对受助学生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抽查。发现弄虚作假,将取消受资助资格,收回证书和资助金,并通报全校。性质恶劣者,依据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各类奖助学金实行班级、学生科、学校三级评审制度。师生对评选结果有异议的,可资助管理办公室提出质疑,资助管理办公室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社科提请复议,学社科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三条  学校资助工作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教育厅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各类资助资金由财务处统一划入学生银行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资助情况载入学生档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