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学校公章的使用管理,规范用章审批程序,维护学校公章的法定性、权威性、效用性,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章管理
第一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保管、使用和管理学校钢印、行政公章、校长签名章等公章,并安排专人(分A、B岗)负责。公章存放地点必须安全保险,严禁携带公章离开用章办公地点。
第二条 坚持原则,严格管理。使用公章前要核实签发人姓名、用章材料内容与落款。盖章位置要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各类材料在使用公章时,经办人均须在“用章登记表”上签名,并要留下相应文本存档。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用章:
(一)涉及个人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二)未经校长签发批准的文件、材料;
(三)与学校工作、业务无关的文件、材料;
(四)空白介绍信、空白证件、空白奖状等;
(五)有违背本制度或仍需核实或内容不实的。
第四条 因公章使用或保管不当给学校造成法律纠纷、经济损失或声誉毁损的,学校将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公章使用范围
第五条 各类公章的适用范围
(一)学校公章
1.以学校名义向校内、校外发送的各种公文、文书材料、报表等;
2.学校颁发的各种证件、证书、聘书等;
3.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协议书、意向书等;
4.各类需经学校批准的申请表、申报材料、出国材料等;
5.其它需要使用学校公章的。
(二)学校钢印
用于工作证、退休证、毕业证等证件的照片压章。
(三)校长签名章
1.需要法定代表人署名的证件、证书和聘书;
2.需要法定代表人署名的相关报表、合同、协议以及委托书、任务书、申报表、审批表等;
3.以校长名义发出的信函;
4.其它需要使用校长签名章的。
(四)各种业务专用章
经学校批准刻制的各类业务专用章,只适用于专门用途和范围。
三、公章使用程序
第六条 学校公章使用程序和批准权限
(一)以学校名义发出的公文,按照公文流程,经校长签发同意后用章;
(二)各种证件使用公章,由主管业务科室列出名单并经该科室负责人、校长签字后,由负责此项业务的人员到学校办公室用章。补办证件,需由相关科室审核,学校办公室复核后,方可用章;
(三)各种证书、聘书按学校有关规定,经相应的评审机构评审或学校会议讨论确定,由主管科室列出名单、校长签字后,由专人到学校办公室用章;
(四)各类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由校长或经校长授权同意委托的相关负责人代表学校签约后,方可使用合同章、学校公章;
(五)各类申报材料、审批表和报表需加盖学校公章的,须由相关科室负责人签字,经校长同意后方可用章;
(六)学校科研项目的申报、报告、鉴定、成果、奖励等各类上报材料,由相关科室负责人审批,经校长同意后方可用章;
(七)需加盖校长签名章的公文、信函等,须经校长本人认可后用章;
(八)各科室外出公务活动需由学校出具介绍信的,须写明公务活动事由,公章管理人员审核并报校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出具学校介绍信;
(九)师生员工因私人事项确需要用学校公章,由所在科室出具证明,并由相关科室审核,经校长批准后方可用章。
四、附则
第七条 学校各类公章的刻制、启用与废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培训中心、特教学院、职业技能鉴定所的公章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在本制度前学校发布的有关公章使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