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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特殊教育中专学校车辆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2018-11-17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车辆管理,保证行车安全,合理安排用车,让交通车辆的使用、保养、维修得到统筹安排,结合学校实际,特拟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车辆。  

 第二章 车辆调度派遣管理

 第二条 本着统一调度、先急后缓、先主后次、一车多用原则,办公室负责学校车辆的日常派遣及使用安排,对油料、运行、检修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车辆的有效使用。

 一般职工因公务需要外出办事,如起讫地点间有公交线路,原则上办公室不予派车。如需携带贵重物品或超大、超重公物,或因时间紧急等原因确需接送,则由办公室统一安排交通车辆。

 用车人须报《工作用车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签字后,向办公室提出用车申请,由办公室通知驾驶员出车,并做好检查记录工作。用车人必须在所申请的时间内完成用车任务。因特殊情况确需续用,必须向办公室提出续时使用申请。

用车人不得指使驾驶员超载、超速行驶,不得随意改变行车线路和地点,不得指令驾驶员在不适合车辆通行的道路上或不适合出行的天气和时段等情况下行驶。如果由此发生事故,用车人和驾驶员共同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各部门不得擅自租用车辆。如确需临时配备车辆,由各部门向办公室申报,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调剂或安排租赁。

第三条 车辆调度派遣管理。

一、车辆派出范围

1.校领导工作用车,优先保证主要领导公务用车;

2.各部门人员公务用车;

3.教职工上下班交通车; 

4.财务人员到银行办理业务时可派遣车辆;

5.其他相关事项,如突发事件等。

二、车辆管理制度

1.学校车辆实行驾驶员管理。车辆的保洁、车辆安全行驶、车检均由驾驶员负责,车辆的保养维修、油料管理充值、保险等事宜由办公室监督执行。未经办公室批准不得擅自驾驶车辆。

2.学校公务用车实行提前申请制度,提前时限最短为半个工作日(紧急情况时,须经分管校长报校长批准)。各部门人员办理公务,需填写《车辆调度派遣申请表》,报办公室备案。

3.驾驶员在接到工作用车出车任务时,应提前检查车辆状况及油量情况,按照表上的时间按时出车,并填写好相关数据。 

4.车辆申请人员在办理公务时,应严格按照《工作用车申请表》中所规定的时间返回学校,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及时返回学校,应提前向办公室说明原因,获得批准后方可延时返回学校。

5.驾驶员完成出车任务后应及时返回学校,如遇交通阻塞或意外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学校的,应提前向办公室说明原因,获得批准。 

6.学校公务车驾驶人不得擅自将车开回家,不得因私使用车辆。办完公事需将车辆停放在规定的地点,因违反停车规定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相关责任由驾驶员自负。

7.教职工上下班交通车,由办公室在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本着服务周到、服从交通管理和尽可能节约时间的精神,制定交通车路线、停靠站点、班次,以简便易行的方式告之乘坐交通车的教职工,并随着学校教学需要及其他因素的变化而做出适时调整。

8.学校统一安排的集体活动,应事先通知办公室安排用车。各部门安排的校内会议、学生活动等需要接送来宾或用车送教职工回家的,在保证正常上下班交通车、学校用车的前提下,由办公室酌情安排;车辆紧张时只送到市区转乘公交系统;办公室实在无法安排的,由各部门自行解决。教职工因值班、加班等原因而无法乘坐交通车的,自行解决交通问题。 

9.学生急重病号用车和紧急情况用车等,由办公室机动安排。

第四条 驾驶员完成出车任务后,将车辆钥匙及《车辆调度派遣申请表》交办公室存档备查。

  第三章 车辆维修保养管理

第五条 车辆维修保养管理。

一、职责范围:

1.办公室负责考评和选择定点维修服务单位,原则上使用4S店的维修。

2.办公室负责对维修质量进行审核和验证,驾驶员需将相关的评定、维修质量、维修记录等资料交办公室存档。

3.驾驶员负责定期检查车辆状况,并协助相关部门处理车辆故障。驾驶员负责及时发现、检查故障;并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确认保养维修合格;保留更换部件交学校办公室验审;对维修质量进行及时反馈。

二、工作流程:

(一)日常检查、保养、维护

1.驾驶员须做好车辆出、收车检查,保持车辆内、外清洁。经常检查各润滑点,发现缺油或油变质应立即补充或更换。

2.驾驶员每月底进行检查保养。每月由驾驶人员检查车辆消防设施。行驶中注意车辆是否有异常声响。

3.办公室对车辆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车辆造成机械事故及影响运输任务。 

(二)日常维修操作流程

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表》----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长审查----校长审批----驾驶员凭审批后的《车辆维修保养申请表》对审批后的项目进行维修(维修过程中如需增加维修项目,由驾驶员报办公室负责人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新项目维修)----维修结束后由派车员确认维修项目及清单----对维修车辆进行检查----进入报账程序。

(三)突发故障操作流程

1.在行驶过程中发现故障,驾驶员应及时检查,查明原因并判断故障严重程度和对行驶安全的影响程度,主动设法排除故障。

2.如驾驶员无法排除故障,须估算费用并征得办公室负责人和校长进行维修申请----获批准后进行维修(不能到指定处修理时,选择就近的修理厂)---补填《车辆维修保养申请表》及处理过程交办公室存档---对维修质量进行反馈和记录-----办公室鉴定、审核----办公室负责人签字----校长签字----进入报账流程。

第四章 驾驶员管理

第六条 驾驶员由办公室统一管理、考核,驾驶员岗位安排、岗位调整由办公室统一进行。

驾驶员的管理要求:

1.具有高度的敬业精神,良好的职业道德,仪表端庄。

2.树立强烈的安全观念。戒除不良生活习惯,原则上假期中午不得饮酒,确保临时紧急用车。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驾驶时情绪稳定,注意力集中,确保行车安全。 

3.坚守岗位,服从管理,按规定发车。 

4.出车前的一切准备工作(如检查车辆、加油等)必须在规定的出车时间以前完成。 

5.保持车辆整洁、卫生。 

6.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每天检查机油、水、刹车、方向等。保持车况良好,有故障及时报告。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七条 交通车辆都必须配备专职驾驶人员,坚持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使用的原则。为保证具有驾驶技能且愿意驾驶的校领导的行车安全,其所驾车辆行驶范围严格限定在市内,超出此范围由办公室指派专职驾驶员。

私车公用仅限本人在规定范围内的公务活动及上下班。非公务活动用车,单位不再管理,由本人自行掌握,责任自负。 

第八条 禁止驾驶人员带病驾驶或服用打瞌睡和麻醉类药物后驾驶车辆。专职驾驶人员遇有安全隐患,无安全保证措施或违章调度使用等情况,有权拒绝出车,并应及时和派车员说明情况。 

办公室应及时掌握驾驶人员的身体情况,车辆状况和车辆使用期间的天气、道路情况等,做到心中有数,安全调度使用,遇有安全隐患,又无安全保证措施的情况禁止派车。 

第九条 所有驾驶人员都应坚持交通法规、安全常识、行车规定及机械常识的学习,提高自身的驾驶技能及应变能力,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及安全操作规程。 

交通车辆如遇交通事故,驾驶员应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并立即通知办公室负责人。办公室负责人视事故情况报交管部门及校领导。需报保险公司的事故,办公室负责人还必须及时与校领导联系,共同办理报案手续。事后应及时上报校领导。  

第七章 加油 维修 保养及费用报销管理

第十条 燃油消耗纳入驾驶员绩效考核指标。

在外加油的交通车辆,驾驶员必须在每天出车之前将油箱加满,保证当天用油需要。 

第十一条 交通车辆维修保养必须做到计划性、合理性、及时性。

1.交通车辆驾驶员应加强对所驾驶车辆的车况检查, 做到出车前、行车中、出车后三检查。对故障隐患早发现、早申请、早维修保养。对各类行车证件携带及张贴等细节工作须检查到位,否则因此造成的责任由驾驶员承担。 

2.车辆需要维修,必须提前1~2天向办公室报告(突发故障除外),经办公室负责人检查同意后填写《交通车辆保养修理申请单》,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3.车辆在外及出差途中需紧急维修,驾驶员必须以电话或传真方式请示,经办公室同意后方可实施,并补填《交通车辆保养修理申请单》。 

4.车辆如需大修,首先按规定写出大修申请上报办公室,逐一列出需要维修的项目和所需配件,并注明车辆编号、车辆名称以及车辆型号。办公室核准后,驾驶员方可与维修企业签订维修协议。维修协议应确定维修日期、维修项目、配件单价以及保修日期等,并由办公室派专人进行跟踪监督。

5.所选维修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严格按有关技术标准及汽车维修工艺规范实施服务,确保维修质量。 

6.所采用的零部件、配件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或部颁标准,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以旧顶新。

7.维修企业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维修服务,保障项目用车需要。维修车辆经检测合格、项目有关人员验收认可后方可付款。

第十二条 车辆费用票据报销规定。

1.正常行驶而发生燃油费由办公室对照《交通车辆运转记录》及百公里燃油消耗定额予以核准后,按照票据报销程序全额报销。

2.驾驶员报销车辆在外保养、维修的发票时,必须将《交通车辆保养修理申请单》及厂方负责提供的《车辆维修项目及所用材料明细表》上交办公室做好维修记录。车辆维修费、材料费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再按照票据报销程序全额报销。 

3.过路过桥费、停车费以及驾驶员长途出车差旅补助由办公室对照《工作用车申请表》审核,再按照票据报销程序全额报销。 

4.驾驶员未经办公室同意擅自出车或违章驾驶发生事故所引起的各类费用(如罚款、赔偿、车辆维修费等),由驾驶员全部承担。 

5.经办公室同意派车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办公室和驾驶员共同办理事故处理手续,费用由单位承担,并按《机械安全管理规定》对驾驶员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