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及时处理各种事务和及时发现、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保障学校工作正常有序运转,确保学校安全、稳定、和谐;切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值班、加班补贴的发放工作,依据中央和地方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值班主要指教职员工平时根据工作需要、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应急期间承担带班和值班工作。加班是指教职员工根据工作任务的需要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继续履行工作职责。
第三条 学校应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履行好值班岗位责任,确保信息畅通,高效联动,反应迅速,处置有力。
第四条 办公室统筹安排学校值班事宜,建立校领导带班、工作人员在岗值班制度。
第五条 学校建立全年每天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
第六条 学校加强对值班工作指导,通过对值班人员进行专题培训等方式提高值班人员综合素质,推动值班工作规范化建设。
第七条 学校应加强值班人员的工作保障,统筹安排好值班人员的调休和加值班补贴发放工作。
第八条 学校提倡和鼓励保障教职员工合法权益,非因工作紧急需要,不得要求教职员工加班。确需加班的,须由各科室主要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同意后送主要领导审批,审批后报办公室备案。学校建立规范和严格的值班、加班审批程序。加班事由、记录须及时在单位公告栏公示。
第九条 教职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参加业务培训、学术交流活动、因公出差、正常教学活动和自主科研活动不认定为加班。有中央、国家有关部委、省市有关部门文件规定和学校安排的专项工作除外。
第十条 学校要充分保障加班教职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优先安排加班人员在法定工作时间调休,调休时间安排在30个工作日以内,聘用人员确实无法调休的,按照本规定发放加班补贴。
第十一条 值班按天为计算标准,加班按半天(超过2小时为半天,超过4小时为全天)为计算标准。值班费按100元/天、加班补贴按50元/半天计发。在国家法定假日期间安排值班、加班的,值班、加班补贴按标准的双倍计算。在国家法定节日期间安排值班、加班的,值班、加班补贴按标准的三倍计算。校领导带班每周至少2天以上,超过2天按2天计算。核发费用时,应按照扣除已调休天数后的实际加、值班天数计算数额。
第十二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值班、加班补贴发放的统计、审核工作。值班、加班费用按月发放,发放加班补贴由各科室统一提交审批表。值班和加班费用不得重复发放。
第十三条 学校应在年初预算中安排加班和值班经费,报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值班、加班补贴从专项经费列支。
第十四条 学校通过电话点名、现场巡查等方式加强对值班工作的管理和检查,坚决杜绝值班人员、带班人员脱岗、顶岗现象。
第十五 条各科室主要负责人是值班、加班相关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承担规范管理、检查监督和审批核准责任。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发放补贴的,学校依据相关规定追究科室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党纪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2018年元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