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适应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要求、符合学校实际的内部分配机制,有效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学校健康快速发展和教育教学各项工作水平全面提升,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实施绩效工资,坚持效率优先、注重公平、按劳取酬、优劳优酬的指导思想。各项考核工作透明、公正,强化教职工的敬业心和责任感。提高全校工作效率,增强学校办学活力。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责、权、利一致的原则。
教职工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劳动考勤、实际贡献挂钩。
(二)坚持量入为出,总体平衡的原则。
根据上级核定的学校绩效额度确定绩效工资发放标准,使教职工的收入与学校发展、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联动。
(三)倾斜一线,突出中心的原则。坚持向教学和学生管理一线倾斜,保证教育教学中心地位和教师的主体地位,促进教育教学、教研教改和各项管理的协调发展。
(四)定岗定编,分类管理的原则。设立行政管理岗位(含工勤岗位)和专职教师岗位(含实习指导教师)。
三、实施范围
绩效工资实施范围为: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学校现设置行政管理岗位 32个(含5个校聘),专职教师岗位34个(含10个校聘)。
四、实施办法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根据工作量和考核按月发放。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
教职工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学校规定的基本工作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按月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100%。教职工病事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照皖人社秘[2013]290号文件执行。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
奖励性绩效由学校统筹分配,主要体现教职工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分为班主任绩效、坐班绩效、工作量绩效、综合考核奖等四个项目。前三项当月考核,次月公示并发放,班主任绩效按十个月计发,坐班绩效、工作量绩效据实计发,综合考核奖根据教职工绩效考核结果发放。
1、班主任绩效:用于激励班主任工作,每月基数400元,以每班20人为基数,每增加1人按5元标准相应增加班主任绩效。人数不足20人的班级以20计。学生实习期间班主任绩效按每班200元/月计发。班主任绩效由学生科按月考核统计。
2、坐班绩效:用于考核教职工出勤情况,按月计发,满勤每人每月200元。病假每天扣发10元(病假需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事假每天扣发20元。请假时间连续计算,当月扣完为止。学校组织的会议、学习等集体活动,原则上提前半天通知,无故不参加者,每次扣50元。坐班绩效由办公室按月考核统计。专业技术岗每周安排的半天校外调研学习,该部分坐班绩效不扣除。
3、工作量考核绩效:
(1)教学岗位:专任教师基本工作量每周14节,14节以内应无条件服从学校安排和排课。同一学期承担多门课程任务的,每增加一门课,每周增加0.5个课时。基本工作量以内,初、中、高级职称分别每节18元、20元、22元核算课时费。30人-60人的班级按110%核算,60人以上的班级按120%核算。超基本工作量部分课时费按每节相应标准的120%核算。因不服从安排造成每周工作量不满14节的,按相应职称扣发课时费,每周超课时量原则上不超过8节。校级领导每周兼课2-4节,中层干部和兼任行政岗位人员每周兼课原则上不超过8节,非分管教学校领导、科室中层管理干部可不兼课。
(2)行政岗位:校级领导正职每周工作量折合课时22节,副职每周折合20节;部门正职或主持部门工作负责人每周折合18节,部门副职16节,一般行政人员(包括工勤人员和教辅人员)每周折合工作量14节。兼任行政职务的专任教师每周折合工作量按80%计算,以后随专职管理队伍增加相应递减。以上均按初级教师课时标准计算。
(3)实训室负责人每个实训室每周折合工作量2节(最高不超过4节),教研组长、校医每周折合工作量2节,本身兼任行政职务的折半计算。承担阶段性行政任务的人员,工作量由学校另行研究。以上均按初级教师课时标准计算。
(4)教职工工龄10-20年的,每周增加0.5节;工龄21-30年的,每周增加1节;工龄31年及以上的,每周增加1.5节。
工作量考核绩效由教务科按月考核统计。
4、综合考核奖:教职工完成目标任务,经考核发放考核奖。校级干部按照省残联的要求考核,中层干部、其他教职工按照学校考核办法进行综合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计发。考核奖励根据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余额,由学校研究决定发放标准和范围。
体育中心结合自身岗位设置和职责要求另行设立项目、标准和发放方法。
(三)专项奖。获得先进集体、文明单位等荣誉、在学校年度重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学校根据上级文件及有关规定研究确定奖励标准。
五、有关规定
(一)经组织批准外出学习、支教、培训、挂职或外借等人员按照上级文件执行;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期,专业技术岗耽误的课时和行政岗坐班折算天数不扣除;因公务安排(含集中学习)而又不符合出差补贴或未发放其它劳务费的,是专业技术岗的不扣除耽误的课时,当天没有课时的按每天2节折算课时。
(二)当月病事假期间奖励性绩效,专业技术岗按实际课时计算,行政岗按坐班天数计算。
(三)有旷工旷课现象的,不发放当月奖励性绩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各类奖励性津补贴。
1、违反《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2、因玩忽职守造成校园重大安全事故的;
3、有其他严重损坏学校形象和声誉行为的;
4、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教职工。
本方案经学校教代会表决通过,自2018年1月执行。并报省残联组联处和省教育厅人事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