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费收支管理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学校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工会将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同级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工会批准。
(四)服务职工原则。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五)勤俭节约原则。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受经费审查委员会监督,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二、 工会经费收入
学校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按本人工资收入的0.5%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学校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是指校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学校依法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其他收入。是指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三、工会经费支出
校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教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一)教职工活动支出。
指校工会组织开展教教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教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包括:
1、教育支出。
校工会举办政治、法律、业务等专题培训和教职工专业技能培训活动,用于支付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聘请授课人员酬金,优秀学员奖励。教育培训奖励每年不超过一次,适当发放人均不超过200元的奖金,每次评选的优秀员工不超过参加培训总人数的10%;授课人员酬金标准参照省残联有关规定执行。
2、文体活动支出。
校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教职工业余文体活动,用于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伙食补助费,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
校工会举办教职工运动会、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文体活动,奖励范围不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奖品标准:一等奖人均不超过500元,其他等次依次递减。不设置奖项的趣味性文体活动等, 每年限一次为参加人员发放人均不超过80元的纪念品。
校工会举办文体活动,如有统一着装要求的集体项目,按照人均不超过500元的标准为参加人员购买服装(含鞋),每人每年限购一次。
校工会根据文体活动开展的实际需要,可为参与活动的工会会员每人每天安排一次20元以内的工作餐。经正规程序批准到外地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体比赛活动,参赛选手可按照出差标准规定报销差旅费。
举办文体活动期间需聘请临场裁判、评委等工作人员的,根据有关规定支付劳务费,标准为:裁判员、评委每半天不超过300元,其他工作人员每半天不超过100元。本校教职工作人员不发放劳务费。
每年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或向会员发放电影(演出、比赛)券或卡,券或卡发放实名签收,实际结算金额每人每年不超过200元。可组织会员开展本省范围内的春、秋一日游。春游秋游可安排工作餐、开支交通费。
3、宣传活动支出。
校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可作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4、教职工集体福利支出。
用于校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
校工会逢年过节实名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或货物领取券,每人每年限定总额1500元以内。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教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
工会会员每年过生日,发放300元以内的蛋糕券。
工会会员结婚,校工会以打卡转账形式向本人表示祝贺,金额600元。
工会会员符合政策的生育, 校工会以打卡转账形式向本人表示祝贺,金额600元。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校工会给予800元的慰问金。
工会会员去世,给予1000元的慰问金;工会会员直系亲属(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去世,给予800元的慰问金。
工会会员退休离岗,校工会可以召开座谈会予以欢送,同时可发放金额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
(二)维权支出
是指基层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
1、困难教职工帮扶费。用于校工会对困难教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校工会根据会员困难情况应给予慰问,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慰问金。
2、送温暖费。用于校工会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冬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业务支出
是指校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1、培训费。用于校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省财政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为准。
2、会议费。用于校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委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省财政制定的会议费管理办法为准。
3、专项业务费。用于校工会开展校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教职工创新工作室、帮扶服务站点等创建活动发生的支出,用于校工会开办的教职工阅览室、书屋等教职工文体活动阵地所发生的支出,用于校工会开展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用于校工会开展女教职工工作性支出,用于校工会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校工会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其奖励支出。
4、业务奖励。校工会组织开展课题研究、业务竞赛等,对优胜者进行奖励。一等奖不超过800元,二等奖不超过600元,三等奖不超过400元。奖励范围不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一。
5、其他业务支出。用于经上级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校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用于校工会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四)其他支出。除以上条款外的其他相关支出按安徽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文件中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财务管理
(一)校工会主席对学校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校工会根据省总工会有关政策规定制定年度工会工作计划,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依法履行必要程序后报上级工会批准。年度预算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调整预算的编制审批程序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一致。
(三)校工会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及时按规定拨缴工会经费;优化支出结构,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并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科学设立和登记会计账簿,准确办理经费收支核算,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工会经费年度财务决算需报上级工会审批。
(四)校工会应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财务报销、资产管理、资金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工会应依法组织工会经费收入,严格控制工会经费支出,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定。
(五)校工会会计人员由财务室人员兼任,由财务室会计人员代理记账。与学校财务实行集中核算,分户管理,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反映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
(六)校工会要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
1、严格遵守国家和上级工会有关规定,按照全国总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明确经费支出范围和审批程序,依法依规编制工会经费收支年度预算。
2、校工会举办活动要有通知和具体方案,因活动所产生的发票应符合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如实详细填写品名、数量、单价等信息,数量较多时,应附具体购物清单。
3、对个人发放奖励、补助、慰问金、帮扶救助款、慰问品、奖品、纪念品、蛋糕劵、入场劵等时,要求审批手续齐全,实名制发放,并实名签收;工会举办比赛、竞赛活动不可普发安慰奖、鼓励奖,不对参加上级工会或其他部门举办活动的获奖人员重复发奖。
4、规范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行为,校工会在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时,应依法组织实施集中采购活动,集中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标准以下的,选择合适的方式组织实施。
5、校工会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按时收取全部会员应交的会费,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依法足额落实按照省级工会确定的留成比例应当留成的经费。要统筹安排行政补助收入,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工会账户管理。
6、行政补助资金列入工会年初预算,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申请,并切实加强对行政补助收入的管理。
基层单位职工体检、职工食堂、职工休养、职工教育、职工技能提升、行政表彰、走访慰问离退休干部职工等工作,属单位行政的福利费、商品和服务等支出范围,受学校行政方面委托,校工会可协助或承办上述工作,经费由学校行政负担。
五、监督检查
(一)校工会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内部会计监督和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审计监督,依法接受并主动配合国家审计监督。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问题,要及时纠正。
(二)校工会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2、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 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3、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4、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5、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6、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7、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8、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六、本细则由安徽省特殊教育中专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