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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特教中专学校校园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18-11-17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安全包括校园范围内的政治、法律、教学、卫生、消防、交通、网络、经营等涉及人身和个人财产的安全,以及学校组织的各类集体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分工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全面”的方针,遵循“积极主动、防治结合、善于治理、重在预防”的原则,做到“谁管谁负责、谁办谁负责”。

第四条  各科室主要负责人是本科室的安全管理责任人。各科室应建立和完善安全责任制,明确安全管理具体责任人。

第五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接受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接受新站园区的指导和服务。

第二章  任务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安全管理包括下列任务:

(一)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二)维护校园稳定。严防境内外敌对势力、非法宗教势力、民族分裂势力等对学校的渗透、煽动和破坏活动;及时处置各种不安定事端和突发性事件;协助国家安全、公安机关调查与处置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调解处理内部矛盾纠纷,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三)严格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和治安、消防、交通、信息网络、公共卫生等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措施,消除各种安全隐患,防止发生各类案件或事故。完善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果断及时地处理影响校园安全稳定的突发事件。

(四)协助查处案件。及时向公安机关和主管部门报告校内及与学校有关的刑事、治安案件、安全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及校园安全的情况;保护发案现场并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校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对校内有轻微违法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人员进行帮助、教育。

(五)参与综合治理。参加所在地区组织的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维护校园及周边秩序。

(六)完成其他安全管理任务。

第七条  学校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学校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领导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完善组织机构,健全管理制度,提供条件保障。

(二)分管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组织实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其他校领导实行“一岗双职”,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落实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1.制定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落实;

2.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制定各种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3.确定治安、消防保卫重要部位,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监督检查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使用、管理和维护;

4.负责校园安全巡逻检查和保安队伍管理,监督指导物业、经营、餐饮部门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5.维护校园稳定和治安秩序,依法制止违法行为,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校内及与学校有关案件、事故的侦查、处置工作。

6.定期排查学校重大隐患,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会同学校信息主管部门按规定及时报送学校安全信息。

7.制定重大活动的安全方案,依法报批,经同意后组织实施。

(四)各科室的主要负责人,是本科室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学校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和要求。  

第三章  机构、保障与分工

第八条  学校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校内各科室共同做好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为安全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科,具体负责学校安全稳定各项工作的实施、监督、检查与管理。

第九条 学校应当配备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的办公、交通、通讯、防护等场所、设施、装备;除人员经费和专项建设费用外,每年用于安全管理的业务经费应予以足额保障。

第十条 具体分工原则如下:

(一)办公室:负责校园安全管理体系建构与协调;负责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启动后有关问题的协调;负责学校保密管理制度的制定。

(二)学生科:负责学生安全与法制教育,加强对学生集体活动、学生宿舍的安全管理,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与疏导等工作;负责制定学生大型活动、宿舍安全、请(销)假、安全教育与培训、重要信息告知等安全管理制度;负责对学生社团组织、学生寒、暑假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教育与管理;负责管理范围内各种活动设施、场所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与执行。

(三)保卫科:负责学校各大门人员和车辆的出入管理;负责校园道路交通、校园治安、消防等工作的检查与整治;负责校园周边治安秩序与环境的维护与管理;负责或配合各类校园治安案件的处理;负责门卫、值班、巡逻、消防、交通、技防设施的使用与维护、安全工作的检查与考核、应急预案等各类制度的制定。

(四)教务科:分别负责教学、科研、实习、实训、体育教学等过程的安全管理;负责学校教学、科研、实习与实训等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

(五)总务科:负责校内行政办公、教育教学、实习实训等新进设施与设备的质量安全;负责校内建筑物及其设备设施、校园基础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防汛防风、校车安全,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等设施的安全;负责校园内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与管理;负责卫生、防病防疫、食品卫生监督等安全;负责建立开水房、变电设备,以及校内水、电、气安全使用与管理的有关制度。

(六)物业管理中心:负责学生宿舍、教室的安全管理;负责学校行政办公、教学实训、图书馆、体育馆等场所水电设施与设备的维护维修及安全管理;负责物业管理值班、检查、维修等管理制度的制定。

(七)资产经营中心:负责学校各类房屋及资产对外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并负责建立有关资产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

(八)教育信息化中心:负责学校校园网络安全管理,落实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有效防范计算机病毒、网络入侵和攻击破坏;负责建立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九)教师发展中心:负责学校教师发展方面事务与活动中的各类安全工作;负责学校教师发展中心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

(十)学生发展中心:负责学生发展发面的各类安全教育、安全管理、安全服务工作,以及有关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

第四章  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一条 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将学生的安全教育列入教学计划,纳入素质教育必选科目。

第十二条 安全教育内容包括:

(一)交通安全教育;

(二)消防安全教育;

(三)网络安全教育;

(四)饮食卫生安全教育;

(五)生命安全教育;

(六)防盗、防骗、防抢、防人身伤害教育;

(七)用电安全教育;

(八)实习、实训、勤工助学及社会实践安全教育;

(九)体育运动安全教育;

(十)劳动及日常生活安全教育;

(十一)应急疏散演练。

第十三条  根据地域、环境、季节特点,将安全教育渗透到教学、社会实践、日常生活及各类大型活动中;将放假前、开学初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时段,重点向学生介绍水陆交通安全、饮食卫生、校内外活动安全及其他意外事故的自救、自护知识等。

第十四条  注重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帮助学生克服心理压力,防止和减少学生因心理疾病而发生的出走、他伤、自伤、自残事故。

第十五条  加强对驻校工程队和其他施工单位的安全教育与管理,在协议、合同中明确有关安全教育、管理规定、安全责任以及违约责任,日常管理中一旦发现违反规定和协议的行为要严格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加强校园安全文化建设,充分利用学校的宣传教育阵地和设施,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七条  学校安全管理人员、保安员、建筑消防设施操作人员,以及特殊岗位、特种作业人员等应依法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第五章  门卫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门卫实行24小时值班制。门卫必须严守岗位,尽职守责,热情服务,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第十九条  人员进出校门管理

(一)师生员工出入校门,凭本校校徽或主动出示有效证件(身份证、工作证、学生证)出入。非本校师生员工(含各部门聘用的校外人员、各类短训班学员等)进入校门时,应主动出示《临时出入证》,自觉接受门卫检查。

(二)因公来校洽谈工作者,须出示有效证件或介绍信,经门卫核实登记后方可进入校园;因私来校人员,须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经门卫与受访人联系并登记后方可进入校园。

(三)新闻媒体进入校园采访,应事先与办公室联系,经批准后方能进入校园。

(四)出入校门的各类证件,仅供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违者没收证件,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处理。

(五)晚上9:30后,非特殊情况学校禁止学生外出。

第二十条  车辆进出校门管理

(一)教职员工私家车须持学校保卫处核发的《通行证》进出。因公外来车辆,经联系有关部门确认后,换发《临时通行证》驶入。校外人员私家车、出租车、摩托车不准进入校园;接送病人、搬运重物等特殊情况经门卫核实登记后方可通行。

(二)公安、消防、救护、抢险等特殊车辆,经核实情况后可直接驶入。工程车、货运汽车、拖拉机经有关部门确认并报保卫科备案,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

(三)在校园内从事生产、经营及合作单位的车辆凭保卫科核发的《通行证》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

(四)装载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各类车辆,无学校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关证明,不得驶入校园。

(五)车辆装载物品出校门,应持有关部门书面证明,经门卫查验后方可出门。

(六)晚间22:00—次日6:00不准校外车辆驶入校园,特殊情况须经门卫核实登记后放行,未经许可不得在校园过夜。

第六章  值班管理

第二十一条  值班工作是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确保校园安全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学校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第二十二条  校级值班包括校领导带班、职能部门中层干部负责、教职工参与值班。职责分别为:

(一)校领导带班主要负责检查、督促和掌握校园值班履职状况;

(二)职能部门中层干部值负责带队开展校园巡查并掌握校园教学、生活、工作秩序;接受师生投诉和处置一般信息;协助领导处置校园突发事件;发现和处置一些安全稳定方面的隐患;处置校园“110”情况,深入事件现场并与各方沟通解决问题;深入到图书馆、教学区、学生宿舍等区域检查学生学习、生活和活动情况,了解学生动态;深入学生宿舍等地检查生活辅导员值班工作情况。

第二十三条  值班人员应严格遵守值班规定,按时到岗,按要求签到,认真开展巡查,及时解决和处置发生的各类问题和突发事件,并客观详实地做好值班台帐记载。

第七章  道路交通安全

第二十四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方面要求如下:

(一)交通主干道要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标线,如限速、禁鸣、分道线等;机动车道要设置合理、适当的减速装置,进入校园的所有车辆,必须限速慢行(限速20K/h)。

(二)校园内严禁车辆乱停乱放。各种车辆在规定停车区域或非主干道一侧有序停放,严禁车辆在道路两侧同时停放,或在办公区域进出口停放,确保应急疏散通道或消防通道畅通。

(三)学生一律禁止在校园内驾驶机动车(包括摩托车和改装燃油助力车);教职员工的摩托车需带好行驶证、驾驶证至保卫科登记后方可按规定时速在校园内行驶;无牌照机动车禁止驶入校园。

(四)切实改善校内的交通环境,及时消除影响通行安全的隐患,如窨井盖缺失、路灯缺损、遮挡司机视线的绿化等。

(五)严格进行日常管理:车流量较大的特殊时段,一些主要路口要及时派人员到现场维持交通秩序。

(六)校园道路应保持畅通无障碍,道路施工应事先报后勤与总务和保卫部门审批,施工现场应设置隔离带,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八章  饮食卫生安全

第二十五条  校园饮食卫生安全方面要求如下:

(一)加强饮食卫生管理,规范食品加工流程,执行《食品卫生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严防食物中毒、传染病以及投毒破坏行为的发生。

(二)食堂设施设备及食品采购、运输、加工、出售、储存等环节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采购食品必须索证,严把食品质量关。严禁从无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处购进食品,不得允许无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在校内经营食品,坚决杜绝过期、变质、有害、有毒及污染的食品进入校园。

(三)食堂工作人员应经卫生防疫部门批准,持证上岗,并定期进行身体检查。不得聘用传染病原携带者或患有传染病的人员从事食品加工经营。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九章  校园网络与信息安全

第二十六条  校园网络与信息安全方面要求如下(详细制度见校园网管理制度):

(一)学校校园网应当建立符合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记录并留存有关用户日志信息;加强校园网络的日常维护与管理,落实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有效防范计算机病毒、网络入侵和攻击破坏。

(二)加强校园网络各类信息与交流平台的监管,对非法、有害的各类信息应及时采取清除与防范措施,保障健康、文明、有序的网络环境。

(三)学校对外信息统一由办公室发布,校内任何组织、团体或个人不得擅自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上发布未经批准的各类信息。

第十章  经营活动安全

第二十七条  学校经营活动安全方面要求如下:

(一)学校经营活动实行“统分结合、分块负责”的管理模式,按“谁主管、谁负责”,“谁签约、谁管理”的原则负责各自范围内具体经营活动的管理。

(二)各类经营活动中坚持“零风险”原则,按规定进行招投标活动,及时签定具有法律效力且符合有关法规和学校规章的书面合同或协议,严格按约定条款执行,最大限度保护学校利益。

(三)建立正常经营活动退出机制,严禁在经营活动中以权谋私、损公肥私或搞地下交易活动,严禁以特色为名长期垄断学校经营市场。

(四)加强对经营合同期履约情况的监管与检查,经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学校有关治安、消防与经营秩序等方面的规定,维护良好的经营秩序。

(五)任何单位、团体或个人,如需占用学校场地进行各种活动(如学生社团活动、各种宣传、经商等),必须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 消防安全

第二十八条  学校消防安全方面要求如下:

(一)依据《消防法》、和《安徽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学校消防安全规定,加强校园日常消防和用电安全管理。

(二)保卫科是学校负责消防安全的职能部门,负责配备各建筑物内消防灭火器材、疏散指示标志等,指导和监督使用单位的消防设施和器材保持完好状态;开展防火安全教育、培训、演练等,制订防火应急预案;对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进行消防安全审查、竣工验收等。

(三)加强消防值班工作。学校值班人员同时负责消防设施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同时按要求上报。

第十二章  安全防范设施建设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内部重要部位、场所应采取实体防护措施:

(一)修复和加固校园围墙,在出入容易的区域和部位设置防攀爬装置。

(二)学校食堂、超市等经营场所,存放贵重物品、图书档案、保密资料等物品的重要部位以及重点实训室、网络中心、重要办公室应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防盗安全门,采用坚固的金属防护栏对其窗户实施防护,按规定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保险柜(箱)保管重要物品。

(三)对校园内部高台、楼梯、水域、地下设施等易发生坠落、踩踏、溺水等安全事故的场所和部位,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和相应的防护设施。

(四)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供油等场所和部位,应当设置相应的实体防护设施。

(五)设置实体防护设施、门禁控制等装置,不能妨碍紧急情况下的疏散逃生。

第三十条  学校应对下列内部重要部位、场所采取相应的技术防范措施:

(一)在校园和集体宿舍主要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装置,监控范围应适当外延,保证能够覆盖出入口人员活动区域。

(二)视条件在校园围墙等周界设施上安装报警装置、视频监控设施。

(三)视条件在校园内部重要设施、存放贵重物品、图书档案、保密资料等物品的重要部位以及重点实验室、网络中心、重要办公室安装入侵自动报警或视频监控等技术防范装置。

(四)校园主要道路、停车场,楼寓通道、电梯厅、电梯轿厢、食堂、大型活动场馆内和出入口应安装视频监控装置。

(五)视频监控系统应采用数字硬盘录像机等作为图像记录设备,24小时进行图像记录,保存时间应当不少于30天;入侵报警装置应当与值班室(监控室)相联;通过安全管理系统实现对入侵报警、视频监控、门禁控制等系统的管理和控制。

第三十一条  学校财务室等应当按照《安徽省单位财会室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三章  集体活动安全

第三十二条  加强校外集体活动的管理。组织教职工参加的各种大型活动应以安全为原则;组织学生参加各类实习、实践活动、公益活动等各种集体活动应以安全、就近为原则,提前排查不安全因素,制定预防措施和逃生应急方案。

第三十三条  实行大型活动报批制度。组织学生到外地或较远地方旅游及各类实习、实践、社会公益劳动等大型校外集体活动,组织方要书面报学生科,并经分管校领导同意;组织学生参加集会、结社活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报有关部门批准;在外出前应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配备足够的教师带队;对不安全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地方,严禁组织学生前往。

第三十四条  组织学生参加实习、勤工俭学等活动应坚持力所能及、确保人身安全的原则,健全安全操作规程,有针对性地进行劳动安全教育、组织纪律教育,加强劳动保护。

第三十五条  加强车辆管理,机动车辆应符合安全标准。严禁租用证件不全、车况不良等不符合规定的交通工具。严禁聘用无证和技术不良的司机,严禁超载运行。如遇风、雨、雪、雾等恶劣天气按规定必须停运的,应坚决停运。

第三十六条  凡在校园、报告厅、食堂、教室、运动场、体育馆等场所举办文艺演出、放映电影录像、进行体育表演或比赛等大型活动,必须按照本规定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好场内外秩序,保障活动正常有序进行。举办文体活动,主办单位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措施和方案的组织实施,保卫科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四章  健康与卫生安全

第三十七条  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以及心理疾病的预防和治疗。

第三十八条  加强对体育课教学等体育活动的组织工作,科学开展运动技术要领、准备、整理活动等方面的指导与安全保护,防止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学校体育课教学内容应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符合学生年龄、性别特点和地理、气候条件。

第三十九条  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对不适宜参加体育竞赛、军训以及其他剧烈运动的学生,应告知学生及其家长、老师,并按规定不安排其进行相关活动;对被发现因心理、精神问题而不能进行正常的学习、生活的学生,应按规定的程序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在保证学生安全的同时,及时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配合家长对相关学生进行后续的监护、治疗。

第四十条  学校应严格执行学生集体服用药品的有关规定,按卫生部门要求做好疾病防治工作;学校对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及某些重点疾病组织学生进行群体性预防用药,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经当地卫生、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十一条  强化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工作。严格落实关于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有关精神,积极办理相应手续,确保全员参与,全程服务,解决学生医疗后顾之忧。同时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商业医疗保险,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

第十五章  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

第四十二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将事故发生情况报告学校保卫科、有关职能部门和分管校领导。

第四十三条  发生师生员工伤亡、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重大或特大安全事故和群体性伤害事故以及危害社会安定的重大事件,应立即报告主管校领导,并根据事件性质在二小时内报告主管部门。

第四十四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应立即联系公安、急救中心等部门,全力组织抢救,力争使损失和影响减小到最低程度,并尽快恢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有关责任人不得在事故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十六章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

第四十五条  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第四十六条  重大突发事件一旦发生,立即启动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或其它预案),各有关科室和各级领导、有关人员按预案行动,负责对重大突发事件进行紧急处理。同时,按规定上报主管部门。

第十七章  安全工作考核与事故责任追究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安全工作考核制度,将安全工作作为管理、评估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奖励。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一)申报先进个人的人员当年度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在申报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本科室发生刑事治安案件、火警火灾事故或有关人员违法犯罪被查处的;

(四)在学校召开本年度先进表彰会之前,已经当选先进集体的部门,发生严重影响安全稳定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治安案件或火灾事故的,取消先进集体称号;已经当选的先进个人,发生违法犯罪、严重违纪行为被查处的,取消先进个人称号;

(五)有其他不适宜申报或评选先进集体和个人情形的。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各有关科室安全责任人,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其经济(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本规定要求开展安全教育,因学生缺乏相应安全知识,致使事故发生且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本规定要求建立安全工作制度,未履行管理职责、管理不善,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三)未按有关法规要求实施校内设施建设和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四)未按本规定要求组织开展校内外活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五)未按有关规定要求组织体育教学和课外活动、开展学校卫生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六)未按本规定要求加强校园秩序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七)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的。

(八)对事故未及时组织处理或阻碍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

第十八章  附则

第四十几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原校园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