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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特殊教育中专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7-28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安徽省特殊教育中专学校学生

勤工助学实施方案

 

根据《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财政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理(2018年修订)〉的通知》(皖教秘[2018]575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勤工助学工作,充分发挥勤工助学平台育人作用,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现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本实施方案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有效途径之一。

二、设岗原则

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以不影响正常学习及身心健康为原则,在课余时间进行。在学校日常教学活动期间(含双休日),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岗位,要根据其身体状况,确定是否胜任申请岗位的要求,各用工部门要严格把关。

三、岗位设置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两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学校接受校外用工部门的用工请求,审查决定设立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加强与校外用工部门联系,积极开发校外勤工助学岗位。

未经学校同意,任何个人、团体或者用工部门不得在校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更不得以勤工助学为借口进行经营性活动。

四、岗位管理

校内的勤工助学活动实行统一归口管理。校内需要设置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的处室和中心,应当填写《安徽省特殊教育中专学校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用工申请表》(部门版),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向学生资助中心申报, 经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资助中心发布公示岗位信息。

临时岗位应当填写《安徽省特殊教育中专学校校内勤工助学临时岗位用工申请表》(部门版),在每次用工前7个工作日向学生资助中心申报,经校领导领导审批同意后,由资助中心发布公示岗位信息。

在校生可根据公示岗位,填写《安徽省特殊教育中专学校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用工申请表》和《安徽省特殊教育中专学校校内勤工助学临时岗位用工申请表》(学生版),向用工部门提出勤工助学申请,各用工部门同意录用后报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对录用的学生,应严格考勤,规范管理,如实登记学生的工作时间,严禁虚报、谎报工时的行为。

五、薪酬形式

勤工助学工时按月统计,各用工部门根据学生的实际工作量统计工时,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送交学生资助中心审核;报经校领导批准后交由财务部门发放。学生的勤工助学工资一律打入学生本人银行账户,不得发放现金。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酬金原则为勤工助学计酬基准,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