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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特殊教育中专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8-11-01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安徽省特殊教育中专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宣部、中央文明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关于《加强和改进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意见》(教职成[2009]11号)精神,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和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能力,促进勤工助学活动的健康发展,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利用课余时间参加一定量脑力或体力劳动来获取相应报酬,以补充在校学习生活费用的各类活动,包括校便利店、食堂、洗衣机房等执勤岗位和其他公益性有偿服务以及社会兼职等。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不得影响学业。

第三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课余时间从事勤工助学活动,积极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勤工助学来缓解经济压力。

第四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有关协议。

第二章 勤工助学岗位与管理

第五条 学校成立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立、计酬标准等进行审核和批准。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勤工助学中心,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日常管理,提供相应服务。

学校学生会勤工助学部协助学校勤工助学中心开展工作。

 第六条 勤工助学中心职责:

(一)调查全校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建立贫困生档案;

(二)接受学生勤工助学申请,建立申请人档案;

(三)开发和公布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勤工助学和用工部门提供中介服务;

(四)筹措和使用勤工助学基金;

(五)调解、仲裁学生和用工部门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依法维护学生和用工部门的权益;

(六)学校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授权的其他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七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立:

(一)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两种。固定岗位是指相对长期固定的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一般在每学期初由用工部门申请,经审定设立;临时岗位是指学生临时参加的工作岗位,一般时间持续不超过一个月;

(二)用工部门设立固定或者临时勤工助学岗位,应当填写《固定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或者《临时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经勤工助学中心同意后,报勤工助学领导小组审批;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立情况,包括用工要求、数量及计酬标准等,由勤工助学中心向全校学生公布。

第八条 学校勤工助学中心接受校外用工部门或个人的用工请求,审查决定设立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加强与校外用工部门或个人联系,积极开发校外勤工助学岗位。

第九条 未经学校同意,任何个人、团体或者用工部门不得在校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

任何个人、团体或者用工部门不得以勤工助学为借口进行经营性活动。 

第三章 勤工助学基金与报酬

第十条 为保证勤工助学活动的正常开展,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基金来源为:

(一)便利店营业余额;

(二)洗衣机房劳务报酬;

(三)食堂规定的报酬;

(四)其它。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基金由学校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委托学生科负责管理;校财务处负责核算,并协助管理;由勤工助学中心具体使用,专款专用。勤工助学基金用于以下方面:

(一)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报酬开支;

(二)配备勤工助学工作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建设;

(三)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日常管理经费。

第十二条 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的报酬按月发放,临时岗位的报酬一次性发放,由勤工助学中心审批,具体手续由用工部门办理。

第十三条 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计酬标准和支付方式由学生与用工部门或个人协商确定,报酬由用工部门或个人支付。

第十四条 学生勤工助学依法享受劳动保护,用工部门或个人应当对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随意克扣、拖欠学生的劳动报酬,不得损害或者变相损害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勤工助学的申请、聘用

第十五条 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行良好;

(二)学习努力,奋发向上,成绩合格;

(三)生活俭朴,能胜任工作。

第十六条 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应当填写《勤工助学申请表》,经班主任同意后,报勤工助学中心登记。

第十七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采取竞聘上岗和勤工助学中心推荐上岗两种方式,经用工部门或个人考核同意,办理录用手续,签订相关协议。

家庭经济困难者、有专长者、学习成绩优良者优先申请勤工助学岗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学生个人自行从事勤工助学活动或者社会兼职,应当到学校勤工助学中心备案(备案内容包括:服务单位、月报酬、服务时间、服务协议等),责任自负,勤工助学中心不承担调解和仲裁等义务。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科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