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处
规章制度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规章制度

安徽省特殊教育中专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发布时间: 2021-09-10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安徽省特殊教育中专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我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行文规范。

第三条  对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学生,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  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等活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公开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有非法内容的大小字报、传单、标语等,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混淆视听或混乱,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给予组织者记过以上处分,参与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组织或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正常教学、科研及生活秩序,给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集会、沙龙、俱乐部等,给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组织成立、加入未经批准的非法组织并开展活动,非法出版各种刊物,给予组织者记过以上处分,加入者警告以上处分;

(六)组织、参与邪教、迷信活动,给予组织者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参与者记过以上处分。

第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同时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警告、罚款、治安拘留,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条  对抢劫抢夺、盗窃、诈骗、勒索、冒领、侵占公私财物者,除退还赃物或赔偿损失以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有作案行为但尚未造成经济损失,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不足200元,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作案价值超过500元,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在校期间两次以上作案或有教唆、胁迫等行为,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六)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盗,但未窃得财物,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盗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明知是赃物而窝藏或销赃,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九)对抢劫抢夺、勒索加重一级处分。

第七条  损坏公私财物行为的,除照价赔偿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坏他人财物,情节轻微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学校教育教学和生活等公共设施设备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给公私财产造成损失或者给他人人身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八条  参与或组织赌博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凡参与赌博,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多次赌博经教育不改,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为赌博提供赌场、赌具,未参与者给予记过处分,同时参与赌博,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代人或雇人赌博,双方均按参与赌博论处;

(五)围观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肇事、鼓动、策划、纠集、参与打架、作伪证、提供凶器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

1)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动手打人未致伤,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动手打人致轻微伤,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动手打人致轻伤以上,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鼓动、策划、纠集打架者,视其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殴打他人或互殴者:

1)未致伤,给予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微伤,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致他人轻伤以上,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持械打人,视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勾结校外人员殴打校内人员,参照以上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作伪证者:

1)目击事件过程却故意为他人作伪证或给调查造成困难,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参与打架,违犯此款加重一级处分。

(六)提供凶器,视其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在校期间违反本条二次以上,加重一级处分;

(八)因打架斗殴致伤他人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经济损失。

第十条  对有损学生形象和社会公德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学金、助学金、困难学生补助、贷学金、助学贷款,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对酗酒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或聚众喝酒后滋事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对抽烟者,给予批评教育;被发现在宿舍抽烟者,给予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或不服从教育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藏匿、出售、服用违禁精神类药品,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收看、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调戏、侮辱或以其它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在校期间禁止男女生单独在教室、地下车库等场地发生与学习、正常交往无关的行为,禁止在公共场合亲密接触;在处理男女关系中违背道德,造成不良影响者将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伪造、冒领、盗用、私自涂改或转让各种证件、证明文件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转借学生证及其他证件、证明或借用他人证件、证明,造成严重影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私自涂改、伪造证件、证明,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凡涂改、伪造、转借证件或证明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负责;

(二)利用各种手段冒领他人钱物,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涂改成绩单,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连续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者,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一)3日以内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二)4至6日,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7至9日,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10日以上不足两周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考试纪律或考试作弊者,视其情况给予以下处理和处分:

(一)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或考试成绩记为无效,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学生考试作弊,没收考卷并令其退出考场,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其中由他人冒名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学生多人(三人或三人以上)预谋或协同作弊、盗窃试卷、第二次作弊或有其他手段恶劣、影响较大的作弊行为之一,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学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的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四条  违犯学校住宿管理规定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学校同意使用各类电器、私拉电线等,除没收器具外,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使用明火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由此引起火灾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未经学校同意,私自调换、占用学生宿舍,经批评教育不改,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未经学校同意,私自留宿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留宿他人造成不良后果,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留宿异性,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若被留宿者属本校学生,给予同级处分);

(五)违犯宿舍作息制度,给予批评教育,屡次违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未经学校同意,夜不归宿,给予警告处分,屡次违反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未经学校同意租房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责令限期搬回,不听劝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对在计算机信息网络上进行违纪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盗用IP地址或邮件地址,造成不良后果,给予警告处分;

(二)私自提供网络服务,发展网络用户,为他人提供网络接口,造成不良后果,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不负责任的发布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恶意传播系统漏洞知识,教唆、攻击、入侵网站系统,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使用非法手段窃取他人口令、密码,盗用他人帐号入侵系统,攻击政府、社会团体或组织网站,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非法活动,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其它违纪、违规者:

(一)从宿舍楼或教室内随意向窗外抛扔杂物,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扰乱宿舍、课堂、会场、影剧院等公共场所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未经学校同意成立各类学生团体,给组织者批评教育,对由此造成不良影响的,给参与者警告处分,给组织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学生在实习过程中,违犯职业道德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经教育不改,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私藏管制刀具拒不交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违纪行为发生后,认错态度很好并能主动积极地揭发其它违纪行为者,可降低一级处分;

(二)违纪行为发生后,在组织未发现之前,主动承认错误并揭发他人者,可降低1~2级处分或免予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故意隐瞒,拒不承认,无理狡辩或认错态度不好;

(二)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

(三)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造成调查困难;

(四)在校外违纪或伙同校外人员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五)在校期间已受处分,再次违纪者;

(六)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者;

(七)涉外活动违纪者;

(八)其他违纪情节、后果严重者。

第十九条  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限;对毕业生可以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至毕业离校之日止;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班级考察,在察看期有悔改和进步表现的,可按期终止,经教育不改,在察看期又违纪者,应予以开除学籍。

第二十条  对学生违纪的处分应当提供有效证据,证据的收集及资料的整理由学生科及各班级办理。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一)造成事实的有关物证;

(二)证人签名的证言;

(三)被侵害人签名的检举材料;

(四)有关单位的综合材料;

(五)违纪学生的检查书;

(六)司法机关的裁定书、判决书等。

第二十一条  处分(处理)程序:

(一)学生违纪后,由违纪学生所在班级负责调查、取证,提出初步处分(处理)意见,并出具书面材料。

(二)班主任在填写学生处分(处理)材料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认真做好记录,结束时,拟受处分(处理)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如果拒绝签字,由主笔人写出文字说明。

(三)班主任视其学生受处分的原因,将填写好的学生处分(处理)材料,并附带本人检查、证据材料及谈话记录分别报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其中属于考试违纪方面的材料报教务科复核,属于其他方面的违纪材料报学生科复核;

(四)学生科或教务科对学生违纪材料复核后上报学校,经校长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由学校下发学生处分(处理)决定书。

第二十二条  违纪学生是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需给党纪、团纪处分者,由学生科负责将情况报学校党支部和团委。

第二十三条  处分(处理)决定书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处分(处理)文件归入学生科文书档案。

第二十四条  违纪学生由所在班级负责跟踪教育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中专、3+2高职学生。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中,凡“给予XX以上处分”的均含本级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学生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