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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特殊教育中专学校学生保险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8-11-02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的保险管理,确保广大学生在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病住院后能够通过商业保险得到相应补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学生参加商业保险的险种为:校方责任险和个人意外伤害险,校方责任险由学校统一购买,保费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学校作为投保人和受益人;学生个人意外伤害险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购买,保费根据保险公司相关标准执行,学生或监护人作为投保人和受益人。

第三条 学生(被保险人、以下相同)办理投保手续后,保险期限按保险公司合同规定生效、终止,保险责任按保险条款执行。

第四条 学生自愿参加保险,谁投保,谁受益。对不愿意参加保险的学生,其本人应向学校提出不参加保险声明。

第五条 学生在保险有效期限内,保险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所致死亡,保险公司按条款约定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致残,保险公司按残疾标准程度根据条款约定给付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伤残支出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规定标准给予赔付,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而发生的费用的给付期和赔付标准限根据保险条款执行;

(四)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治疗期间按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直接用于治疗的住院费、手术费、药费、治疗费、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等,保险公司按规定分级累计后给付保险金。

第六条 学生在保险有效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行为;

(三)被保险人的自杀、斗殴、寻衅滋事以及违法犯罪行为;

(四)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及暴动;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或无证驾驶;

(七)被保险人怀孕、流产或分娩;

(八)被保险人因疾病所致残废及慢性病所致的死亡;

(九)被保险人在康复医疗、联合诊所、民办医院、私人诊所、家庭病房及挂床治疗;

(十)被保险人因矫形或美容;

(十一)被保险人先天性、遗传性疾病或投保前已有残废的康复或治疗;

(十二)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

(十三)被保险人支出的挂号费、膳食费、护理费、陪住费、取暖费、交通费;

(十四)因第三者造成被保险人伤害而引起的医药费、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二者承担的部分;

(十五)被保险人罹患性病、精神病、精神分裂症;

(十六)一般性疾病治疗费用;

(十七)其他不属于条款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项。

第七条 学生在校就读期间意外伤害需住院治疗者,须到指定级别医院住院治疗(县级以上医院),在确诊后,24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险。

第八条 学生在假期间(或外地)因意外事故住院,应到县级及其以上医院住院治疗,返校后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赔付手续。

第九条 学生在申请理赔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医院的病情诊断证明;

(二)病历本原件。详细记录就诊日期、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主要病征、检查项目、诊断治疗处理、医生签名;

(三)医疗费用收据原件;

(四)住院期间每天的用药清单;

(五)出院证明(必须有明确的入院日期与出院日期,不允许有涂改);

(六)转院治疗者须提供转出医院主治医师以上级别的医务人员签暑的诊断证明书及医院转院证明;

(七)保险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单据。

第十条 被保险人自办理出院之日起或病愈60日内,提供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向学生科申请理赔,特殊情况,须由本人或监护人出具相关说明。

第十一条 学生科在收到学生理赔申请后,应对学生提供的理赔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保险公司办理完毕理赔手续后及时通知学生。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