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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特殊教育中专学校效能建设 “八项制度”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18-11-12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为贯彻落实省直机关效能建设“八项制度”,进一步加强我校效能建设,按照省残联理事会的要求,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  各科室根据工作职责和年度重点工作,坚持因事设岗、职责相称,权责一致、责任分明,任务清楚、要求明确的原则,确定每个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

第二条  各科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要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办公桌上统一摆放岗位标识牌,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条  各科室工作人员要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时间禁止在办公室内上网聊天、玩游戏、看股市信息、看电影电视。

第四条  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纳入年终考核内容 。各科室负责人要带头履职尽责,并督促指导本科室人员履行岗位职责。

 

(二)首问负责制

第五条   首问负责制是指管理相对人到部门或打电话到部门办事(含举报、投诉、咨询、查询等),接受询问的首位部门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负责人。首问责任人必须负责解答、办理和帮助联系办理等事项。

第六条   首问责任人在接待来电来访时,应主动亮明自己的身份,做到态度热情、用语文明、服务周到,切实为办事人着想,不得推诿扯皮。接待残疾人时,要使用相应的手语、盲文、向导等特殊服务。

第七条   办理事项不属于本人职责范围的,要主动告知或引导到经办人、经办科室负责接待、处理和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说明情况,并告知或尽可能帮助其了解承办部门。

第八条   办理事项特别紧急重大的,首问责任人应在认真做好记录的同时,立即向本科室或校领导报告,确保问题得到及时处理。

(三)服务承诺制

第九条   服务承诺制是指部门根据职能要求,将对师生及外部工作服务的内容、程序、时限以及服务标准等事项做出公开承诺,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承诺事项的落实,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制度。

第十条   经办承诺服务项目的工作人员要增强宗旨意识,坚持廉洁自律,不推诿扯皮,不利用手中权力和工作之便进行刁难和谋取私利。

第十一条   执行服务承诺制的情况纳入年终考核内容 。各科室对投诉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处理,在规定时限内做出答复,自觉接受监督。

(四)办文办事限时制

第十二条   省特教中专学校办文、办会、办事,均实行限时制度,具体时限要求,由承办科室按提高效能的原则予以确定。涉及多科室配合的事项,由办公室或牵头承办科室负责协商确定时限。

第十三条   对即办事项,在管理相对人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要即时予以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和刁难。

第十四条  对管理相对人诉求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准延时办理。如特殊情况确需延时办理,经办人要按照职权规定报领导审批,并告知当事人延时办理的理由。

第十五条   执行限时制的情况纳入年终考核内容 。违反本制度,要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各科室要加强自我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五)AB岗制

第十六条   各科室在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工作职责的基础上,除涉密、专业技术等特殊岗位外,均实行AB岗工作制,即在本科室工作人员中实行两个岗位之间顶岗或互为备岗。AB岗设置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公布。

第十七条   岗位工作人员(A角)因开会、出差、请假或其他原因一天以上无法到岗的,应在离岗前向直接领导汇报正在办理和待办的事项,并做好交接手续,由顶岗人员(B角)代行其职责。

第十八条   顶岗人员(B角)应认真履行替代岗位职责,按规定及时办理有关业务,不得推诿、留置、拖延或不办。AB岗工作人员执行AB岗工作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内容。

第十九条   B岗人员可为多人,顶岗秩序由所在科室统一安排,以便在A岗人员不在岗时,按序顶岗。各科室要加强对工作人员适应多岗工作能力的培训,保证B岗工作人员胜任A岗工作。

(六)一次性告知制

第二十条   当事人到各科室办理有关事务或咨询有关事项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或不予办理的理由。

第二十一条   对当事人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员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给予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完备的,要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补齐后及时办结;不予受理的,要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所办事项涉及多科室的,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员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一次性告知一般采用口头告知形式,如果当事人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经办人员应以书面形式告知。

 

(七)离岗告示制

第二十四条   各科室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学校作息时间,工作期间坚守工作岗位,严禁擅自离岗、串岗。确有特殊事由,需临时离开工作岗位超过60分钟的,应履行离岗告示手续。

第二十五条   无论公事或私事,离岗人员需按以下程序履行离岗告知手续。各科室工作人员离岗一天以内的,应向科室负责人汇报,经分管校长批准后离岗;科室负责人离岗一天以内的,需向分管校领导汇报,经校长批准后离岗。离岗一天以上的,按请假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   离岗人员离岗后,要按照《AB岗制》由B岗人员顶岗,保证工作的连续性。

第二十七条   离岗人员必须按时归岗,到岗后立即按批准程序向批准人报告。各科室要加强在岗情况检查,对擅自离岗、串岗、未按时归岗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责任追究制

      第二十八条   各科室工作人员违反上述有关规定,出现下列影响学校工作效能行为之一的,由所在科室或学校效能办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上班迟到、早退,消极怠工,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的;

(2)工作时间在办公室内上网聊天、玩游戏、看股票信息、看电影电视的;

(3)首问责任人没有履行首问责任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4)违反服务承诺,受到投诉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5)不履行一次性告知责任或办文办事无故拖延办结时间,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6)擅自离岗、串岗、未按时归岗,或因违反AB岗职责造成工作失误的;

(7)其他影响学校工作效能,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效能办负责定期组织明察暗访,及时受理、办理对科室工作人员影响工作效能行为的投诉或举报,并予以反馈。

     第三十条   纳入年终考核内容的事项,由校办公室负责牵头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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