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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文章来源: 】 【发布人: 】 【发布时间: 2009-10-18】 【点击量: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增强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残疾人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特别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我省现有360多万残疾人,涉及1200多万家庭人口。我省各级党委、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发展残疾人事业,特别是近年来,相继采取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措施,有力地推动了残疾人事业长足发展。但是,残疾人工作中还存在较多突出问题,法规政策还不够健全,社会保障措施还不够完善,残疾人的康复、就业、就学等基本需求还难以得到满足,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还存在较大差距,参与社会生活还有许多障碍,歧视残疾人、侵害残疾人权益的现象还时有发生。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努力使全省广大残疾人残有所助、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已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安徽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力措施,促进残疾人事业在新的起点上加快发展。

二、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

按照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的要求,研究制定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的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着力解决好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应当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予以重点保障。对持证重度残疾人,进行特别救助,并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逐步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标准。2009年要认真组织实施惠及全省40万重度残疾人、已经纳入民生工程项目的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逐步实施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对生活不能自理、残疾等级为一级的残疾人逐步实行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安置和照顾好伤残退伍军人。将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纳入全省农村危房改造总体规划。城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要优先照顾贫困残疾人家庭。确保城镇残疾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

三、做好残疾人医疗康复和残疾预防工作

建立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逐步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落实和完善残疾人医疗保障、辅助用具和康复训练等有关政府补贴政策,保障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需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要将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救助对象,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年终有结余的情况下,可由统筹地区对其实行二次补助。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持证重度残疾人,可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参保资金或参合资金。制定残疾儿童救助制度,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广泛开展以社区为基础、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预防工作。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普及残疾预防知识,提高公众残疾预防意识。

四、大力发展残疾人教育

认真贯彻执行《残疾人教育条例》,保障残疾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各级政府要统筹规划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逐步增加残疾人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充分利用国家支持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优惠政策,认真实施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工程,鼓励、扶持3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区)兴办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落实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特殊岗位津贴政策,鼓励教师从事特殊教育,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特殊教育质量。重视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推进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制定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助学政策,保障其免费接受义务教育。加快发展高中阶段特殊教育,积极推进残疾人免费职业教育。支持省特殊教育中专学校建设,鼓励普通高等学校开办特殊教育专业。采取多种措施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各级各类学校在招生、入学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学生。

五、依法促进残疾人就业

深入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和《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切实保障残疾人优先享有公共就业服务扶持政策,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的机会和权利。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残联、税务等相关部门,要将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纳入工作规划和考核范围,依法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工作,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监管力度。鼓励和扶持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多形式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并积极落实补贴政策。对招用就业困难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对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加强各级政府和基层组织的残疾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将残疾人公共就业服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采取多种形式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援助,完善残疾人就业保护政策措施,积极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2009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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