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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等地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

【文章来源: 】 【发布人: 】 【发布时间: 2011-09-08】 【点击量:

2011-09-08 点击量:

    2010年9月6日,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

中国残联共同下发《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

知》(卫农卫发〔2010〕80号),将运动疗法等9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乡

基本医疗保障范围。2011年4月6日,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了

《关于做好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的通知》(卫农卫发

〔2011〕27号),对提高农村残疾人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提出了明确要求。

安徽省、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按照文件要求,主动协调有关部门,积极

推动出台惠及广大残疾人的医疗康复保障政策和救助项目。

    安徽省出台了《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障医疗康复项目范围及残疾儿童抢

救性医疗康复按病种补偿试点方案》(皖卫农〔2011〕14号),在将9项医

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基础上,突出了对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

的补偿措施,对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门诊费用实行按病种定额补偿,

同时,在城乡医保的定额补偿之外,民政部门再给予定额20%的医疗救助,

从而使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费用的补偿救助比例达到了80%,提高了补偿救助

水平。内蒙古自治区出台了《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新型农村合作

医疗保障范围的实施意见》(内残联办〔2011〕13号),将纳入新农合报

销的项目由9项扩大到18项,将小腿假肢、大腿假肢、矫形器适配、社区康

复测查、助听器选配实验(含编程)、真耳分析、徒手平衡功能检查、一

起平衡功能评定、失认失用评定等9项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有力地推动残

疾人辅助器具工作的开展。上海市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的康复项目

已涵盖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烧伤、物

理治疗等七大项156个小项,覆盖面广、保障范围较全。

 

    来源:中国残联两建办中国残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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